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工作,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切实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秩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 学校后勤水电管理部门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水节电措施,减少电力、自来水的损耗和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 凡在我校范围内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节水节电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后勤服务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学生处、团委、合作办学处、筑梦创客园管理服务中心、农业学校、生命科学技术系(农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学校节水节电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各单位的节水节电工作,组织协调各单位节水节电的相关事宜,为学校的节水节电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条 学校节水节电领导小组下设节水节电办公室,节水节电办公室挂靠后勤服务处,全面履行学校水电的具体管理职能,负责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水节电各项工作。学校成立节水节电督查组,随时巡查、抽查各单位的水电使用情况和节水节电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和处理。
节水节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学校水电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细则;
(二)考核各单位节水节电工作完成情况;
(三)拟订学校节水节电奖罚方案。
第七条 节水节电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节水节电领导小组为一级管理机构,各二级学院(系)、部(处)、筑梦创客园管理服务中心、农业学校及直属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日常管理以二级管理机构为主,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学校下达的本单位节水节电工作目标任务。各单位设专(兼)职水电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水电日常管理和水电计量确认、缴费、报修等工作。
第八条 后勤服务处是负责水电设施规划和水电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后勤服务处会同校有关部门参照兄弟院校和行业标准,确定校内各类水电费价格,制定学校年度水电指标。如遇政府调整水电价格,同步执行政府调整价。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对全校水电经费总预算的编制和管理。经营性单位经费结算和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经费结算,应先会同后勤服务处扣清水电费后方可结算。
第十条 学生处、团委及二级学院(系)、部(处)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各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加强对本单位节水节电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二条 节水节电工作必须列入物业公司和二级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目标,要做好所管区域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总体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本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 作为年终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三章 水电收费及节水节电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自治区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办公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智能电控”管理,“定量免费,超量付费”,用电指标为4度/人•月。校内各部门对外服务使用的水电费装表计量,按实结算。学校校办产业、经营性实体、 经营性房屋用水用电一律装表计量,定期收费,及时上交计划财务处。农业学校用水用电一律装表计量,定期与财务处结算。
第十六条 凡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暂不具备直供水电条件的用户,其水电费在本人工资中扣缴。居住在校内而非我校教职工的用户,其水电费由用户本人交费或收费员上门收费。
第十七条 凡使用我校电网、水网的用户必须服从统一管理,装表计量缴费,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一)对需改装、新装水电线路及设施的单位,须经校节水节电办公室批准装表计量后,方可实施供水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校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管网。
(二) 学校经营性实体、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校内商业网点及对外有营业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等,与学校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在后勤服务处备案,全部实行装表计量,节水节电办公室按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缴纳水电费。严格禁止事企不分,或经营性实体挂靠教学行政部门逃交水电费的现象发生,校内各部门不得以提高租金,租金包含水电费的方式签订合同。如经查实,除加倍收取逃缴费用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校内商业网点等,坚持“谁签订经济合同,谁负责催缴水电费”的收费原则,缴费票据须到节水节电办公室备案。经营单位实行先付费后使用,经营前必须到节水节电办公室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根据经营规模交纳500至1000元的水电使用保证金,否则学校节水节电办公室将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要求学校出租部门负责追缴拖欠的水电费。
(四)各单位借用校内住房短期或长期居住或办公,均应安装水电表,按照学校相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五)用电单位由学校节水节电办公室定期抄表并下达缴费通知单,使用单位凭缴费通知单于7个工作日之内缴费。若几个单位共同使用一套计量装置,依据不同情况按比例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同一表计的使用单位协商解决。同一表计发生的水电漏、损,原则上由同一表计用户分摊其水电费用。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的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待工程竣工后,按照建筑用水用电价格核算水电费,学校财务处将根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直接从该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绿化用水必须由节水节电办公室派人现场计量,按照实际用水量向绿化施工、养护单位收取水费。
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
第十九条 学校节水节电办公室定期组织节水节电督查,履行对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罚权。具体如下:
(一)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乱接、乱拉水电网管,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节水节电办公室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
(二)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节水节电办公室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
(三)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的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节水节电办公室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 三个月的费用;
(四)凡有本条(一)、(二)、(三)款行为,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节水节电办公室完清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五) 不按时交纳水电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至3‰收取滞纳金。对违章用电、用水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超过30天,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节水节电办公室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六)物业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所管责任区域的水电节能管理,对责任区域内违规使用空调、电梯、开水炉等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物业公司每次处以年物管费的1‰扣款。
(七)水电管理部门或水电费抄收人员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八)禁止在公用场所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电热水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等电器。禁止在实验室使用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电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这些电器时,须报资产管理处、节水节电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九)学校各水电使用单位须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节水节电管理工作。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水电资源浪费、财产损失现象的,在依法追缴失计水电费的同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宁夏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水电价格收费一览表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水电价格收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