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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2017-06-01 09:38     (点击: )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工作,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切实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秩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 学校后勤水电管理部门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水节电措施,减少电力、自来水的损耗和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 凡在我校范围内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节水节电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后勤服务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学生处、团委、合作办学处、筑梦创客园管理服务中心、农业学校、生命科学技术系(农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学校节水节电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各单位的节水节电工作,组织协调各单位节水节电的相关事宜,为学校的节水节电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条 学校节水节电领导小组下设节水节电办公室,节水节电办公室挂靠后勤服务处,全面履行学校水电的具体管理职能,负责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水节电各项工作。学校成立节水节电督查组随时巡查抽查各单位的水电使用情况和节水节电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和处理。

节水节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学校水电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细则;

(二)考核各单位节水节电工作完成情况;

(三)拟订学校节水节电奖罚方案。

第七条 节水节电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节水节电领导小组为一级管理机构,各二级学院(系)、部(处)、筑梦创客园管理服务中心、农业学校及直属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日常管理以二级管理机构为主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学校下达的本单位节水节电工作目标任务。各单位设专(兼)职水电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水电日常管理和水电计量确认、缴费、报修等工作。

第八条 后勤服务处是负责水电设施规划和水电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后勤服务处会同校有关部门参照兄弟院校和行业标准,确定校内各类水电费价格,制定学校年度水电指标。如遇政府调整水电价格,同步执行政府调整价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对全校水电经费总预算的编制和管理。经营性单位经费结算和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经费结算,应先会同后勤服务处扣清水电费后方可结算。

第十条 学生处、团委及二级学院(系)、部(处)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各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加强对本单位节水节电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二条  节水节电工作必须列入物业公司和二级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目标,要做好所管区域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总体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本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 作为年终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三章 水电收费及节水节电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自治区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办公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智能电控”管理,“定量免费,超量付费”,用电指标为4度/人月。校内各部门对外服务使用的水电费装表计量,按实结算。学校校办产业、经营性实体、 经营性房屋用水用电一律装表计量,定期收费,及时上交计划财务处。农业学校用水用电一律装表计量,定期与财务处结算。

第十六条  凡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暂不具备直供水电条件的用户,其水电费在本人工资中扣缴。居住在校内而非我校教职工的用户,其水电费由用户本人交费或收费员上门收费。

第十七条  凡使用我校电网、水网的用户必须服从统一管理,装表计量缴费,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一)对需改装、新装水电线路及设施的单位,须经校节水节电办公室批准装表计量后,方可实施供水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校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管网。

 (二) 学校经营性实体、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校内商业网点及对外有营业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等,与学校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在后勤服务处备案,全部实行装表计量,节水节电办公室按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缴纳水电费。严格禁止事企不分,或经营性实体挂靠教学行政部门逃交水电费的现象发生,校内各部门不得以提高租金,租金包含水电费的方式签订合同。如经查实,除加倍收取逃缴费用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校内商业网点等,坚持“谁签订经济合同,谁负责催缴水电费”的收费原则,缴费票据须到节水节电办公室备案。经营单位实行先付费后使用,经营前必须到节水节电办公室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根据经营规模交纳500至1000元的水电使用保证金,否则学校节水节电办公室将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要求学校出租部门负责追缴拖欠的水电费。

(四)各单位借用校内住房短期或长期居住或办公,均应安装水电表,按照学校相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五)用电单位由学校节水节电办公室定期抄表并下达缴费通知单,使用单位凭缴费通知单于7个工作日之内缴费。若几个单位共同使用一套计量装置,依据不同情况按比例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同一表计的使用单位协商解决。同一表计发生的水电漏、损,原则上由同一表计用户分摊其水电费用。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的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待工程竣工后,按照建筑用水用电价格核算水电费,学校财务处将根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直接从该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绿化用水必须由节水节电办公室派人现场计量,按照实际用水量向绿化施工、养护单位收取水费。

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

第十九条  学校节水节电办公室定期组织节水节电督查,履行对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罚权。具体如下:

(一)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乱接、乱拉水电网管,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节水节电办公室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

(二)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节水节电办公室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

(三)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的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节水节电办公室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 三个月的费用;

(四)凡有本条(一)、(二)、(三)款行为,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节水节电办公室完清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五) 不按时交纳水电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至3‰收取滞纳金。对违章用电、用水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超过30天,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节水节电办公室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六)物业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所管责任区域的水电节能管理,对责任区域内违规使用空调、电梯、开水炉等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物业公司每次处以年物管费的1‰扣款。

(七)水电管理部门或水电费抄收人员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八)禁止在公用场所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电热水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等电器。禁止在实验室使用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电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这些电器时,须报资产管理处、节水节电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九)学校各水电使用单位须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节水节电管理工作。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水电资源浪费、财产损失现象的,在依法追缴失计水电费的同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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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水电价格收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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