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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12-04-20 14:10     (点击: )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堂、超市食品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学校食品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的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等失职行为,致使发生食品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    诫免谈话;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暂停职务;

(五)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学校餐饮承包负责人和管理经营者未能按规定履行食品卫生防范职责,造成食堂发生食品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或者造成中毒伤害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中毒事故;

本办法所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中毒伤害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中毒事故;

本办法所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中毒伤害99人及以下,并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中毒事故。

第四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分管后勤副校长主抓,后勤服务处具体实施的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由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追究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学校发生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追究学校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还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实施。

 

第三章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

(一)校长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2、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3、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奖惩制度。

(二)分管校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各项管理制度。

2、审查学校食堂和学生用餐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3、主持召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指导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开展活动。

4、执行分层责任签约制,责任到人,督促各部门各司其责。

5、落实食品安全卫生奖惩措施。

(三)后勤服务处处长职责

1、在院党委及行政领导下,主持后勤服务处全面工作。

2、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责任制。

4、主持召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分析会议。

5、对照食堂建设标准,有计划地对食堂软硬件进行改造。

(四)后勤服务处分管伙食副处长职责:

1、在处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规范采购渠道。

3、加强对食堂管理员和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4、落实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把好饭菜价格关。

5、组织开展食堂食品安全检查。

(五)后勤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1、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消毒、留样等各项规范操作制度。

2、加强岗位责任制建设、建立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3、检查落实食堂食品经营人员健康证;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年检制度,一旦发现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督促其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建立和健全食堂安全保卫制度,保证食堂卫生、防毒措施的落实。

5、严格执行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把好饭菜价格关。

6、组织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小组考核、评定食堂、超市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并负责统计和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7、规范食堂各类管理资料和存档工作。

(六)食堂管理员、食品安全监督员职责;

1、负责每日一至两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2、对学校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贮存、运输、陈列、销售、餐饮具的清洁消毒及加工制作、供应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堂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学校发生一般、较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校级领导的行政责任的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后勤处负责人、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食品安全监督员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暂停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品中毒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谎报的,或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的;

3.发生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未积极采取有效救治措施致使食品中毒事态扩大的;

4.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5.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6.有其他与学校食品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食堂管理员、食品安全监督员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暂停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不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的,或未及时纠正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学校发生一般性、较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不到位而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4.对食堂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品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6.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7.有其他与学校食品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承包经营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解除承包合同,相关工作人员取消上岗资格。

1.发生一般性、较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进行经营活动的;

3.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

4.一年内受到辖区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2次以上处罚的;

5.食品生产加工、消毒、贮藏、冷藏等环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的;

6.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用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7.生产销售过期、“三无”产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8.不遵守承包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加工制作食品出售的;

9.对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件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或整改不力的;

10.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二条 由于管理不当导致药品、试剂及其他化学品失窃、泄露而引起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还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因管理不当致饮用水不洁而造成的食源性疾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食品安全  责任  办法  通知      抄送:校领导。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2012年2月20印发                共印1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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