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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2010-06-03 00:00     (点击: )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管理,使学生自觉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保证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宿舍供电标准

第一条:6人间每间宿舍每月免费用电24度,平均每人每月4度电。8人间每间宿舍每月免费用电24度,平均每人每月3度电。

第二条:超额部分实行先预购后消费,电费由同一房间学生共同分摊;电费按银川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结余部分可转下月继续使用。

第三条:当宿舍可用电量少于5度时,由值班员通知宿舍长到电控室交费。

第四条:月工作日超过15天的按20天供电,不足15天的按半月供电。

第二章安全用电管理

第五条:每月1日发放计划电量;住宿学生应爱护宿舍内外供电设施,发生电路(设施)故障及时到值班室报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六条:住宿学生应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电断,以免超负荷用电或长时间供电损坏电器和发生火灾等事故。

第七条:为确保用电安全,学生宿舍严禁使用发热性电器。如:取暖器、热得快、电热毯、电水壶、电炒锅等。

第八条:每间宿舍用电最大功率不得超过200W,宿舍智能电控系统能自动识别各类大功率电器(发热性电器),并自动切断宿舍的电力供应。

第三章宿舍违章用电的处罚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变动现有的供电设施和供电线路。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供配电设施、线路破坏者,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凡因使用禁用电器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院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者,将依照学籍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重者,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如在宿舍内发现禁用电器设备,无论当时是否使用,均一律按违规用电处理,并通报其所在系(部),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其 他

第十二条:宿舍供电时间为:

1.周一至周四供电时间:早06:30—09:00 午12:00—23:00 晚间23:00统一断电熄灯。

2.周五、周六及节假日全天供电。

3.周日供电时间:早06:30—23:30晚间23:30统一断电熄灯。

第十三条:统一购电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下午13:00—16:00。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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